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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|
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提出修改动议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,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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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|
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,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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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附 则 |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5年4月 8 日召开的第 一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。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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