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,一般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
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,继续负责协会的工作,直到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负责人时为止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,代表常务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;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(一) 驻会主持本会的日常业务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组织、协调协会各职能机构、分支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职能机构、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;
(四) 组织各职能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 处理其他日常管理事务;
(六) 会长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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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 |
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 会费;
(二) 捐赠;
(三) 政府的资助;
(四) 有偿服务的收入;
(五) 利息;
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发展的需要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国家财会制度和法规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,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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